新鄉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《新鄉高新區推動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獎勵辦法(試行)》的通知
新開〔2018〕241號
各部門,關堤鄉、振中街道,駐區各單位:
《新鄉高新區推動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獎勵辦法(試行)》已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,現予以印發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2018年12月11日
新鄉高新區推動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獎勵辦法(試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駐區企業自主創新能力,有效推動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,根據國家、省、市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高新區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獎勵辦法。
第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設立自主創新專項資金,主要用于駐區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獎勵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高新區依法工商注冊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高新區納稅的駐區企業。
第四條 獎勵主體為個人的,其成果必須在高新區管轄范圍內取得,服務對象必須是滿足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駐區企業,且個人所得稅須在高新區區級國庫繳納。
第二章 科技項目扶持戰略
第五條 對獲得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獎勵200萬元;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、國家重點研發計劃、國家技術創新引導專項(基金)、國家基地和人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獎勵100萬元。
第六條 對獲得河南省科技重大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獎勵100萬元;對獲得河南省重點研發與推廣專項、河南省技術創新引導專項、河南省創新體系建設專項、河南省基礎前沿研究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獎勵50萬元。
第七條 對獲得新鄉市重大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扶持的立項項目獎勵50萬元;對獲得新鄉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、新鄉市技術創新引導專項、新鄉市創新體系建設專項、新鄉市技術創新獎勵專項資金的立項項目獎勵10萬元。
第八條 本章所指項目,獲得上級扶持資金小于本獎勵辦法規定金額時,則獎勵金額自動削減至獲得上級扶持資金金額,即按1:1配套獎勵。
第三章 企業資質提升戰略
第九條 對新認定或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0萬元。
第十條 對新認定或通過復核的科技小巨人企業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、10萬元。
第十一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,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8萬元;河南省知識產權領軍企業獎勵8萬元,河南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勵6萬元,河南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5萬元;新鄉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勵5萬元,新鄉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2萬元。
第十二條 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認證的企業,獎勵5萬元;對通過AAA級以上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,獎勵3萬元;對被授予國家標準化示范單位的企業,獎勵2萬元。
第十三條 對新認定的河南省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。
第十四條 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創新型龍頭企業獎勵20萬元。
第十五條 對獲得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的企業獎勵30萬元;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兩化融合示范企業獎勵30萬元;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兩化融合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。
第十六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30萬元;對新認定的河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。
第十七條 對河南省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生產企業,且投?!熬C合險”或選擇國際通行保險條款投保的,按照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20%給予補貼,補貼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,原則上不超過3年。
第四章 創新平臺建設戰略
第十八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獎勵200萬元;對新認定的河南省重點實驗室獎勵50萬元;對新認定的新鄉市重點實驗室獎勵10萬元。
第十九條 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50萬元;對新認定的新鄉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10萬元。
第二十條 對新認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獎勵100萬元。
第二十一條 對新認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獎勵100萬元。
第二十二條 對新認定的中原學者科學家工作室獎勵50萬元。
第二十三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獎勵200萬元;對新認定的河南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獎勵50萬元。對新認定的新鄉市科技協同創新創業中心獎勵20萬元。
第二十四條 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獎勵50萬元。
第二十五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200萬元、國家眾創空間獎勵100萬元;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50萬元、省眾創空間獎勵25萬元;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20萬元、市眾創空間獎勵10萬元。
第二十六條 對首次備案登記的省新型研發機構獎勵50萬元;對首次成功晉升為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獎勵50萬元。
第二十七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獎勵200萬元。
第二十八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獎勵200萬元;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工程實驗室獎勵50萬元。
第二十九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獎勵200萬元;對新認定的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獎勵50萬元。
第三十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獎勵200萬元;對新認定的河南省企業技術中心獎勵50萬元。
第三十一條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、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、10萬元。
本章所涉及的平臺,如存在組建期等情況,須完成組建或驗收等,正式通過認定后,方能申請獎勵。
第五章 知識產權建設戰略
第三十二條 對新獲得的發明專利獎勵2萬元;新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獎勵2000元;新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獎勵1000元,以上獎勵對象應為原始(第一)專利權人,獎勵對象應確保持有獲獎發明專利3年。
第三十三條 對通過PCT途徑向國外申請專利的,進入國際階段資助1萬元,進入國家階段每個國家資助2萬元,最多資助不超過3個國家;對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專利的,進入每個國家或地區資助2萬元,每個申請人年度國外專利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。
第三十四條 對新獲得的植物新品種、國家級農作物品種、國家新藥、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獎勵2萬元;對新獲得的軟件著作權獎勵1000元。
第三十五條 對行業組織、協會、企業、個人新申請注冊的商標和馬德里國際商標,獲準注冊后,每件分別獎勵1000元和1.6萬元。
第三十六條 對新承擔制定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、地方或團體標準,且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授權的企業,牽頭單位每項標準獎勵10萬元、8萬元、5萬元,參與國家標準制定單位每項標準獎勵1萬元,以上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;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,且通過批準發布的企業,每項標準獎勵10萬元。
第六章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戰略
第三十七條 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合同(包括技術轉讓、開發、咨詢、服務),給予技術交易額1%的獎勵,每項合同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。
第三十八條 對在高新區科學技術局登記備案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,每向高新區轉移1件發明專利獎勵1萬元,每個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,獲得獎勵的發明專利2年內不得轉出高新區。
第七章 受理、審查、公示及獎金撥付程序
第三十九條 高新區科學技術局每年發布項目受理通知,凡上年度符合條件的項目,可按通知要求提交項目申請材料,逾期未提交視為自動放棄。
第四十條 由高新區科學技術局、財政局、經濟發展局等相關部門以聯席會議的形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。
第四十一條 高新區科學技術局將審核意見提交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定,并將審定意見在高新區管委會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。
第四十二條 高新區財政局按有關規定撥付獎勵資金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四十三條 擬獎勵項目,如遇區本級財政資金獎勵性扶持政策交叉重復的,按最高獎勵額度享受政策,不得重復享受;享受本辦法扶持的項目,不得再行申報區本級財政其他獎勵性扶持。
第四十四條 凡享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,所獲獎金支出使用應符合規定,并接受監督。
第四十五條 按照“誰受益、誰承擔”原則,自主創新獎勵資金按稅收所屬級次由區、鄉財政分別負擔。
第四十六條 凡本辦法未列入獎勵的項目,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有關規定提請高新區主任辦公會研究,一經通過,即視為新增條款,可直接參照執行。
第四十七條 企業申請獎勵前一年內,發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,不予支持。
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,原《新鄉高新區關于推動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獎勵辦法(試行)》(新開〔2016〕119號)同時廢止。
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,具體工作由高新區科學技術局承擔。